1、劳动者主动解除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有如下五种情况:
(1)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主动解除(预告解除);
(3)劳动者被迫解除(即时解除);
(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过错性解除);
(5)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非过错性解除)。
2、 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1)岗位需要交接的事项多,离职交接大于1个月时间(法律当然是不允许的,除非员工自愿)或者卡在1个月的时间。1个月的时间,如果内部没有合适的人选,要从外部招聘,可能还真的无法找到正待业且有求职意愿并面试通过,offer一切都能谈妥的。如果碰上在职的候选人,好的,他在单位离职也需要一个月时间,人力需要协调的事项就多了。
(2)员工提离职,但要求尽快办理手续,给到单位的时间往往一周或者二周时间。强硬点的公司会要求员工卡一个月。部分公司经不住员工的“反复沟通”,也可能考虑到离职员工的法律纠纷(公司存在其他劳动不合规的问题)会考虑尽快交接给离职员工方便。
(3)员工提离职,用人单位有合适的候选人,不需要30天的过渡期,和员工协商一致,完成交接工作。
(4)还有种情况,就比较难处理:新单位要求一个月后入职,如果现单位可以安排交接,3天后就能离职,中间的空档期怎么办。员工就要求我还要工作一段时间再走,法律规定30天呢?
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离职,是否还要等30天届满,法条没有给明确规定,网上也有不同说法,劳动保障热线也多半回复:双方协商。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提前30天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劳动者的义务。
我的观点是: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单位具有自主权来决定0-30天的交接期。(襄阳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