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有关要求,现就市直城区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及返还标准
(一)稳岗返还对象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返还对象),包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对裁(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并公示;对裁(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并公示。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按100%予以返还。
(二)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减)员或少裁(减)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符合困难企业条件返还对象),返还标准按城区1个月失业保险金和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裁(减)员或裁(减)员率低于5.5%;
2、企业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累计亏损或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
3、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做出相关承诺。
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返还对象,由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旅游等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可参照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的审核认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1、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由市经信局(生产环节)、市医保局(零售环节)审核认定;公共事业运行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由市住建局、市经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群众生活必需物资供应保障“停不得”企业由市商务局审核认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酒店、餐饮企业由市商务局审核认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由市文旅局审核认定。需在市统计局提供的城区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四上”中小微企业名单范围内。
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已经按2000元/人享受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在核定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中予以冲抵。
二、裁(减)员率计算方法
裁(减)员率根据企业上年年末和年初参保人数确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计入减员。
三、申报要求
(一)一般返还对象(不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无需申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保系统数据进行筛选和确认。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企业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1)进行申报(包括纸质表格、电子表格。下同)。通过系统申报的,无需填写。有不计入减员的,只能线下申报。
扣除不计入减员人数后,裁(减)员率下降为低于5.5%的,另外提供不计入减员人数情况说明,附人员名单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审批表等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资料;在职死亡的,提供办理在职死亡后续有关手续的证明资料;调出的,提供调入单位报增社保的资料(单位缴费时间不得中断);上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资料;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书等证明资料;劳动合同期满的,提供《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第1项);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第10项);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核明细表》(附件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资金拨付明细表》(附件5)进行线下申报。
扣除不计入减员人数后,裁(减)员率下降为低于5.5%的,另外提供的资料同上。
(三)符合困难企业条件返还对象
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2)进行线下申报。同时附以下补充资料:
1、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2、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书面报告。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企业发展规划(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具体情况、企业应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措施、度过困难期以后的企业发展前景或目标等);稳岗措施(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的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内部退养等措施、计划以及相关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相关承诺(对企业发展规划、稳岗措施的真实性做出相关承诺,对稳岗返还的资金用途按规定列出使用计划并做出相关承诺)。
扣除不计入减员人数后,裁(减)员率下降为低于5.5%的,另外提供的资料同上。
(四)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填写《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附件3)进行线下申报。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提前返还的企业名单、返还金额,可在宜昌市人社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2、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提前返还、按照本通知精神重新申报后可提高返还额的,可重新申报并予以补差。
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提前返还、但是资金尚未拨付成功的,请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等。
4、本通知下发之前,因为社保系统单位基本信息不全、个体工商户未纳入返还范围,以及处于欠费状态等原因未提前返还的,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返还条件,请主动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统一信用代码和银行账户等信息并按规定予以返还。
5、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请主动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6、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7、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返还资格。
8、从即日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并就各类返还对象提出的问题予以处理。
附件:(点击下载)
1.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一般返还对象).docx
2.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困难企业返还对象).docx
3.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参照困难企业返还对象).docx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明细表.docx
5.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资金拨付明细表.docx
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报审批表
(一般返还对象)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性质 | 社会保险编号 | ||||
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代码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行号 | ||||
账户名称 | 账号 | ||||
上年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上年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 | ||||
上年减员人数(人) | 上年减员率(%) | ||||
上年核定应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万元) | ||||
核定返还比例(%) | 核定返还金额(万元) | ||||
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本表中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上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减员率、稳岗返还数据审核无误。 审核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人社部门审核 | 审核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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