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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20-07-13 作者:快捷人才网 浏览量: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印发《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推出扩大失业保险政策享受范围、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加大稳岗返还实施力度、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等“硬核”举措,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就业岗位,兜住民生底线。

  扩大失业保险政策享受范围

  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2020年1月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临时性、非单位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市直、钟祥市、京山市、东宝区、掇刀区1242元/月,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1125元/月。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确定。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除规定的七种停发失业补助金的情形外,发放期限统一为6个月。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加大稳岗返还实施力度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稳岗返还对象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包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100%,根据不同条件确定。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范围和稳岗返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确定。

  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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