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单位申报核定业务事项告知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保费单位申报核定工作,我们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将现阶段办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有增减变动业务的单位,将需要办理的相关业务资料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邮箱350111634@qq.com
邮件标题格式:单位编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邮件内容:业务资料电子版(拍照上传或者pdf格式发送,资料较多以压缩包形式发送),电子批量报盘文件。
工作人员收到邮件后会及时办理并予以回复。对于资料提供不全的单位,会回复邮件提醒补充资料。疫情结束后参保单位需提供纸质资料存档备查。
二、没有增减变动业务的单位,可拨打电话8485225、8485175,工作人员在系统核定征集后,参保单位直接在税务局系统缴费。
三、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四、单位申报核定业务所需资料:
(一)月度核定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增人(增加2人及以上需提供批量增人电子报盘)
(1)增减变动表,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
(2)人员增减变动承诺书(企业单位提供);
(3)编制通知单和工资介绍信(机关事业单位提供);
(4)劳动合同(不需要上传电子版,疫情结束后提供纸质资料);
(5)身份证复印件(不需要上传电子版,疫情结束后提供纸质资料);
2.单位减人(减少2人及以上需提供批量减人电子报盘)
(1)增减变动表,加盖行政公章;
(2)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辞职报告或调动手续。
3.在职转退休
(1)增减变动表,加盖行政公章;
(2)企业单位凭退休审批表经个人账户管理科确认后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需提交“待遇申领表”和“温馨告知单”。
(二)基本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加盖行政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印);
3.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差异较大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特别告知事项:
1.单位增人严格按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办理,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负责。
2.不能随意更改电子报盘格式,否则不能顺利将单位申报数据导入金保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3.参保单位提供的所有表格资料必须加盖行政公章。
十堰市社会保险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