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襄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12日
通讯地址:襄阳市檀溪路160号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邮编:441021
联系电话:3607036
电子邮件信箱:417136607@qq.com
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襄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月日
襄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及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预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专业运作、精准管理;强化监管、基金安全;公开透明,依规实施;狠抓重点、注重成效;明确职责、承担责任”的工作要求推进。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工伤认定、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伤预防政策,制定工伤预防效果评估标准,研究建立工伤预防绩效评估体系,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遴选确定工伤预防项目等。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等情况,牵头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工伤预防工作;牵头负责工伤预防费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规范使用的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情况,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等方面情况,提出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建议方案。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章 工伤预防费的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我市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建筑业工伤保险)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专项费用。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支出不得超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
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第六条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总额控制。根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和预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网络宣传和互动平台、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案例分析和案例库建设等;
(二)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工进行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开展工伤预防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工伤预防费收支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进行管理。要严格支付审核程序,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的预算编制参照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规定支出范围和预算内据实列支。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的预算编制参照有关部门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行业、工种、岗位和事故伤害类型等情况,统筹确定下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做到目标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8月向社会发布下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根据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一年拟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请表(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实施方案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及中小微企业、相关社会团体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一年拟面向社会及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法参加襄阳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申报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按照“轻重缓急、重点支持、组织严密、可行性高、预防效果明显”的原则确定,同时,审议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于每年11月前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及预算,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实施)单位、工作目标、费用计划、实施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其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直接实施的项目,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具备组织机构健全,具有相应的场地、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等条件,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推动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协议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